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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是对资料作出证据搜集及分析,以评估企业财务状况,然后就资料及一般公认准则之间的相关程度作出结论及报告。验资,是指注册会计师依法接受委托,对被审验单位注册资本的实收情况或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变更情况进行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
审计服务
会计报表审计、 内部审计、 专项审计、 离任审计、 经济责任审计、 工商执照年检审计、 外资企业会计报表审计、 内资企业会计报表审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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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资企业验资、 外资企业验资、 增资、 减资、 变更验资、 设立验资、 开业验资、 改制验资、 事业单位验资、 事项内容
2015年度个人申办在职人才引进业务指南 法律依据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引进实施办法的通知
条 件
(一)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且人才引进积分分值达到100分的,可以申请办理人才引进手续:
1.年龄在18周岁以上,48周岁以下; 2.身体健康; 3.已在我市办理居住证和缴纳社保;(说明:1、申报人员须在本单位有社保缴交记录,且当前为正常缴交状态。); 4.符合《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 5.未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及活动,无刑事犯罪记录。 (二)符合上述基本条件的第2、4、5项,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直接申请办理人才引进手续: 1.两院院士; 2.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国家、省(部)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国家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学术技术带头人,年龄在55周岁以下的; 3.广东省和国家部级以上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或深圳市科技创新奖的项目主要完成人,年龄在50周岁以下的; 4.经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认定并在任期内的高层次专业人才,且不超过其该类人才认定标准对应的最高年龄; 5.经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认定的海外高层次人才,且不超过该类人才认定标准对应的最高年龄; 6.取得《深圳市出国留学人员资格证明》,且年龄不超过48周岁的留学回国人员。 (三)根据我市户籍迁入规定,以下人员申请人才引进年龄上限可放宽至50周岁以下: 1.具有经全国统考取得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广东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经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审核的省外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2.本市依法登记注册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其所在企业在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累计在深纳税人民币300万元以上的; 3.本市依法登记注册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合伙企业的出资(合伙)人,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以其投资份额占该企业实收资本的比例而累计分摊企业在深已缴纳税额人民币60万元以上的; 4.在本市就业的个人,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累计在深缴纳个人所得税人民币24万元以上的; 5.在本市依法登记注册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累计在深纳税人民币30万元以上的; 本款第2至5项所规定人员,须在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具备与申请事由相适应的身份资格;纳税额超过以上规定纳税额一倍以上的,其年龄上限可放宽至55周岁以下。 (四)市政府对高层次专业人才及其配偶、获得特殊奖项或表彰人员、投资纳税人员、随军家属、机关事业单位或驻深单位人员等引进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可
申请材料 (一)《深圳市在职人才引进呈报表》表一 此表在人才引进业务申报系统填报信息并提交成功后自动生成,所填内容须真实准确,拟引进人员在“本人承诺”处签名,并由人力资源服务代理机构法人代表(负责人)、人事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如在户籍地有正式工作关系及完整人事档案,须如实准确填写调出单位及调出单位审批(主管)单位信息。 已婚人员配偶信息须如实填写,如配偶入户深圳,系统会自动校对已有信息。
(二)《深圳市在职人才引进呈报表》表二:分值明细表 此表在人才引进业务申报系统填报信息并提交成功后自动生成,由本人在总分值“本人签名”处签名,人力资源代理机构法人代表(负责人)和人事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三)《深圳市在职人才引进审查表》 此表在人才引进业务系统填报信息并提交成功后自动生成,在户籍地有正式工作关系及完整人事档案的,需由调出单位及调出审批(主管)单位法人代表(负责人)、人事经办人名、加盖公章并留电话。 在户籍地无正式工作关系及人事档案的,须由户籍地乡镇政府、居委会(含村委会)主要负责人、业务经办人签名、加盖公章并留电话。 此表一式三份,一份存入原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或居委会或原工作单位,一份存入个人档案,一份报送市人力资源保障局。
(四)学历证书及验证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1.学历为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的,可登陆教育部指定的唯一学历查询网站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简称:学信网)(http://www.chsi.com.cn)进行在线验证,并打印《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的网上核查有效期请选择24个月或以上。查询方式详见附件5申请《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操作指引);也可提供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出具的《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 具有学士以上学位的,需提供深圳市人才交流中心人才征信部出具的学位验证证明或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出具的学位认证报告。 呈报单位对学历、学位验证信息需上网核实,并由人事经办人在《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及《学位验证报告》签名确认。 2.学历为中专学历的,须提供广东省教育厅出具的《学历证书鉴定证明》或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出具的《中国中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 3.学历为境外学历的,须提供中国教育部出具的《境外高等教育文凭验证书》。 (五)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执业)资格证书、专项能力证书。 1.专业技术资格(验原件,收复印件),属于以下情况的还须提供: (1)全国统考取得专业技术资格人员,须提供含发证审批部门意见的考试合格人员发证登记表(验原件,收复印件)。 (2)持有广东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人员,须提供含资格审批部门意见的档案材料(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专业技术资格呈报表或专业技术资格认定通知等)(验原件,不收复印件)。 (3)持有非广东省评定颁发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如已取得市、区人力资源部出具的《专业技术资格审核证明》的,可申报积分。如未取得《专业技术资格审核证明》的,应先到深圳市人力资源保障局业务受理窗口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再申报人才引进积分。 审核流程详见附件4《省外专业技术资格审核业务指南》(办理人才引进专用) 2.职业资格证书(包含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专项能力证书(包含一级、二级、三级)(验原件,收复印件) 在我市参考取得国家或省统考职业资格证书的,还需提供在广东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网站查询打印的成绩查询页面,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查询网址 (网址:http://www.gdosta.org.cn/ )。非在深圳考试取得的职业资格证书,须通过本市人力资源保障局组织的相应职业技能鉴定等级的综合水平测试。(网址查询:http://www.szhrss.gov.cn/ztfw/jdkh/tzgg 报名电话:89805511)。 3.持有全国统考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执业)资格证书的,还须提供专业资格考试报名登记表(验原件,收复印件)。目录详见附件9《全国统考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执业)资格目录》
(六)近五年(2011年至2015年)技能竞赛文件及相关获奖荣誉证书(验原件,收复印件)
以上所述技能竞赛文件及相关获奖荣誉证书指在国家级一、二类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奖,或在广东省、深圳市、区人力资源保障部门举办或与有关行业联合举办的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奖的。 (七)授权公告日在2014年12月31日之前且在有效期内的国家专利证书、专利登记簿副本及年检发票(验原件,收复印件)
以上专利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存在发明人变更情况不能积分。发明专利在授权公告日后存在发明人变更情况不能积分。
(八)获得(2011年至2015年)深圳市委、市政府表彰、嘉奖或授予荣誉称号的荣誉证书及相关表彰文件(验原件,收复印件) 以上所述荣誉证书,不包括深圳市委、市政府下属组成部门授予的表彰或证书。
(九)投资纳税材料(收原件) 1.以个人所得税积分,须在最近3个年度内每年均有完税记录(以申报日期/入库日期为准),但最近3个年度内累计纳税达到24万以上的除外。须提交本市税务机关出具的近三年纳税证明。 2.其它形式的纳税积分,需提交:一是企业营业执照副本(验原件,收复印件);二是注册登记信息查询单(收原件)。可在深圳市场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http//www.szscjg.gov.cn)——网上办事—商事登记簿查询—商事主体登记及备案信息查询。(打印相关信息查询界面,包括企业注册信息、股东信息、变更信息页面,加盖用人单位公章。)三是本市税务机关出具的近三年纳税证明。 注:上述最近三个年度指2012年至2014年。
(十)近五年(2010年至2014年)内社会服务材料 1.捐献造血干细胞荣誉证书(验原件,收复印件) 2.在深圳参加志愿者(义工)服务并获得的奖项证书(验原件,收复印件)。 3.接受社会捐赠专用收据(收原件) 接受捐款的单位必须是纳入深圳市人才引进积分范围的具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慈善组织,并出具财政部门监制的《接受社会捐赠专用收据》。 《2015年度纳入在职人才引进积分范围的社会组织名单》详见附件10
(十一)居住情况材料:深圳市房地产权利证书(收复印件) 本人或配偶为深圳市房地产权利证书记载的权利人之一。深圳市房地产权利证书是指由深圳市政府房地产登记管理部门颁发的证书(包括红本、绿本两种)。如房产当前为在抵押状态,需提供在抵押状态的房产证书复印件(加盖抵押公章)。
(十二)本人及配偶户口簿、身份证(不验原件,收复印件) 1.户口簿(收首页及相关人员信息页复印件,印同一张纸上); 身份证(正反面复印在A4纸的同一面上)。 2.属集体户且无法取出原件的,须提供集体户口簿中相应户口页复印件(须加盖公安部门公章),或提供其户籍地所在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具体样式详见附件11)。 3.身份证号码曾有变更的(正常升位的除外),须提供其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户籍证明须说明出现两个不同身份证号的原因,变更时间,并须明确一个有效身份证号。 4、如配偶为外籍或者香港、澳门、台湾人士,须提供配偶的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不验原件,收复印件)。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的相关规定,第一代居民身份证已于2013年1月1日起停止使用。本指南所指身份证均指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十三)随迁子女证明材料 有随迁子女均须提供本人及随迁子女的户口簿(含首页)(验原件,收复印件)。属异地随迁子女的,另须提供随迁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十四)婚姻及计划生育证明材料
1.已婚的提供结婚证,如本人及配偶复婚或再婚的另须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离婚调解书。离异的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离婚调解书。(不验原件,收复印件) 2.本人或配偶已孕或已生育的须提供《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有效期12个月。(详见附件12《计划生育审核须知》)
(十五)《深圳市在职人才引进信息校核表》(收复印件 )
此表在人才引进业务系统填报信息并提交成功后自动生成,本人及人力资源代理机构认真校核填报信息及积分明细,并按要求签名确认。 (十六)其他资格证明材料(验原件,收复印件)
符合《办法》第二十四、二十五条规定的,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十七)人事档案 办理调干及调工的,呈报单位向人力资源部门提交人才引进申报材料时须一并提交完整的人事档案。 办理招工的,呈报单位在向人力资源部门提交人才引进申报材料时无须同时报送学籍档案。但如因学历材料记载姓名及身份证号码与现姓名及身份证号不一致或姓名或身份证号曾有变更的,需同时报送学籍档案。 特别说明:除上述材料外,人力资源部门在审核材料时需进一步审核其它材料的,需按要求另行提交相关材料。
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业务受理处(地址:深圳市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西厅53-60号窗口;咨询及投诉电话:12333、82108904);区人力资源部门;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深圳市入户指标卡》,在其备注入户时间内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