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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开展建筑企业和从业人员基本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来源:本站 作者:admin 更新时间:2018-08-22

深建设〔2018〕36号

各区住房和建设局、大鹏新区城建局,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检测等企业和从业人员:

  为进一步建立和维护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建筑市场秩序,提高行业管理水平,推进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市﹝2017﹞241号)要求,我局已开发“企业与人员信息诚信申报平台”(以下简称“平台”),由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等企业通过该“平台”诚信报送企业和人员的基本信息。基本信息是信用管理的基础数据,用于推送至招投标、施工许可、实名制、动态核查等管理系统,实现信息共享共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信息报送

  1.我局将于8月6日正式启动“平台”,已在我局“建设类企业及个人电子档案建档服务”的企业,在“平台”上按新的要求核对原有信息(我局已自动将数据导入至“平台”),增补新的信息。在8月22日前,完成信息报送确认工作,未在此时间内完成确认的,需按照下面第2点的要求填报。

  2.8月6日前,未在我局“建设类企业及个人电子档案建档服务”的企业,在“平台”上按新的填报要求报送信息。

  3.实行诚信报送,企业对报送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当信息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更新,如因信息不实,造成的后果由企业自行负责。各企业应于每年6月30日、12月30日前各完成一次确认,连续两次未确认,经网上提醒后仍未确认的,列入异常名录。

  4.8月6日后,凡进入我市建筑市场的企业和人员,应及时通过“平台”报送信息。同时原“建设类企业及个人电子档案建档服务”停止使用。

  二、基本信息使用

  1.在招投标上的使用。招投标管理系统应与“平台”推送的信息对接,供招标人使用,招标人应审核入围企业的信息真实性,如发现弄虚作假的,应按规定处理。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涉及到的各类注册人员、管理人员及小型项目负责人等相关人员,应从“平台”登记的人员中选取。

  2.在施工许可上的使用。企业在申报施工许可时,从“平台”上选取相关的企业及人员信息。

  3.在实名制上的使用。在实名制系统和施工现场管理中,所涉及到的企业及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管理团队、技工人员等信息应从该“平台”中获取或比对。

  4.在其他管理系统上的使用。在我市的施工图审查系统、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系统、造价咨询企业监管服务平台以及检测监管平台等其他工程管理系统的信息应从该“平台”中获取或比对。

  三、监督管理

  1.动态核查。凡在“平台”申报的企业和人员信息,我局不再进行前置审查。建立事后监管机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区建设主管部门对辖区的企业和人员信息进行动态抽查,重点是新增企业和人员、信用不良的企业,发现弄虚作假的,应责令其改正,按规定予以处理,抄送市建设主管部门;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对各类企业和人员进行动态抽查,对于弄虚作假的,按规定予以处理。

  2.对外公布。我局将在官方网站对外公布企业和人员的基本信息,对弄虚作假行为的信息将一并公布,并将信息推送至公共信用平台。

  3.举报查处。对于向主管部门举报企业或人员信息不实且经查实确认的,在动态核查中发现有违规行为的,我局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4.信息比对。“平台”将对企业的人员社保缴纳情况、长期不进行信息维护及短时间内发生频繁信息变更的企业进行信息自动比对,对于不符合相关要求的企业,列入异常名录并重点核查。

  四、其他

  1.报送方式。企业可登陆我局外网(www.szjs.gov.cn)首页-点击进入“企业与人员信息诚信申报平台”进行信息报送。

  2.技术支持。各区建设主管部门及相关企业在使用该“平台”遇到技术问题,请径向我局建设信息中心(技术支持信息电话:0755-83882112)咨询解决。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2018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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